沪交招标〔20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完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推动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凡学校各部门、院系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等各类资金进行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均应依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三)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对招标过程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批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
(六)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纳入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采购与招投标(以下简称“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招标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业务的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
(三)组织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审批(备案)合同文本;
(四)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及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
(五)协助监察部门做好部分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采购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是指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等业务及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
(二)批准项目单位提出的招标采购申请及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四)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采购项目单位是申请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负责项目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制定;
(三)负责合同洽谈,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计划处等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部委关于加强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结合目前部属高校及我校执行政府采购工作现状,以“有所突破、分步推进;明晰职责、逐步完善”作为我校下一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方针。
第十条 成立以财务计划处为牵头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范和跨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专项资金将先期纳入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进行编制,并按财政部要求进行上报,由财务计划处牵头组织实施;
(二)采购金额较大的进口设备按财政部要求进行申报,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组织实施;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多为小额采购,可采用网上竞价等方式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管理,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且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标准(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需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其采购范围主要为:
(一)建设工程,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房屋修缮、改造、校园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中重要材料、设备等采购;
(二)货物采购,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药品及化学品;其它货物等;
(三)服务采购,包括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
第十二条 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的各类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负责管理并依法组织实施。具体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委托具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国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为主要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三)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办审核同意,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采购方式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为主,相关信息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上公告。采购活动结束后,项目单位将采购需求、评标(或谈判)记录等文件报送招投标办备案,办理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需经招投标办审核并盖章。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金额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国家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可视具体情况,由招投标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选择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相关信息;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
(五)询价采购是直接邀请供货商询价签约采购,适用于货源充足、规格统一、价格变化不大的采购项目。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事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的邀请招标,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经再次邀请仍少于三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可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本次采购金额在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相同项目的招标,且该采购内容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下,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章 招标采购主要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需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归口管理部门应对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进入招投标程序及资金落实情况予以审核,并给出明确意见,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招标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向招投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招投标办根据相关规定审定采购方式。如项目单位对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须按《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征得项目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并按规定代学校向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分别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中标服务费。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投标人合法权益;
(三)招投标办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工作机构,由招投标办按相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标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标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提出评审意见。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方可作为评标依据;
(三) 因有效标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
(四)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可以确定其为无效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学校招标采购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无异议,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效率、效果”的研究,探索招标采购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的改革创新。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在招标采购管理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的建设,积极开展对评标专家及供应商的评估工作,推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新建、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由分管副校长签署;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等缔约事宜。
第二十九条 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方订立书面合同,经招投标办审核批准,并加盖“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章”。
第三十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投标办可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价。严格控制中标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且变更内容所涉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中标结果的5%(两者取小值),由分管校领导召集该项目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财计、招投标办等部门研究决定,或上述部门会签;低于上述金额由招投标办审批。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投标办负责将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守则》,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校内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投标办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实施意见开展采购活动。凡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提交招投标办发出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加盖“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及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由招投标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实施意见另行修订,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上海交通大学评标专家与专家库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等规定,由招投标办会同监察处等部门进行修订,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