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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数:3333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建成世界一流大学的要素之一。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在校、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协调发展。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有重点、分步骤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第五条  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并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
   第六条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具有与理论教学教师相同的待遇,在业务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时一视同仁。学校为实验室人员提供深造、进修、培训、考察交流学习的机会。  

二、 实验室队伍  

第七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熟悉本学科的前沿实验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爱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应由一级或二级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的职称)担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院(系)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由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要按需设岗,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称包括: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技术员(实验员)、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研究实习员、助教)、工程师(实验师、助理研究员、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鼓励青年教师到实验室工作,根据本人发展潜能自选职称系列(工程、研究或教师系列)。
   第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和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资源,参照在校学生数和教学、科研、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量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 实验教学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按计划开出实验课程,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积极配合本科生PRP研究计划、毕业设计等任务。实验室逐步做到实验网上预约和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四、 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五、 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研发,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向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如开展“四技”服务、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做到“产学研”相结合。  

六、 实验室的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定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代表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首先保证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根据学校需求建设一批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和维修基金的评审,并进行效益评估;
   (四)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等;
   (五)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岗位设置、岗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专职实验室秘书,协助分管领导进行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全校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以及实验室技术人员“辉煌计划”岗位评聘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沪交内(实)[2007]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计划,报校、院(系)审批。实验室的投入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要建设一批校、院(系)级的实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和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情况,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抓好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认证工作。凡涉及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仪器设备,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本工作条例于1979年6月制定并实施,分别于1994年8月、2000年5月、2007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