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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数:33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三条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点,负责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向合格供货商统一订购、短期储存和校内运输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供应点的仓储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其供应要坚持服务优质、价格合理、安全快捷的原则。供应点应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出入库等管理制度,对所有出入库危险化学品做好台账管理,并定期报学校安全与环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备案。

 

第五条校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到供应点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不得自行采购,对于供应点无法提供的危险化学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自行采购申请表》,经供应点确认备案后方可自行采购,财务计划处对未获批准自行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不予报销。对违反规定自行采购者,全校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追究责任。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负责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对列入剧毒品、易制毒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或课题组)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管制药品申购与领用单》,经院(系)、保卫处和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审批后,由供应点按程序负责向市、区有关部门报批,凭剧毒品采购证统一申购。

 

第八条对列入易制爆药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除实行以上三级审批制度外,申购人应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5日内,根据要求填报《上海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记录(备案)表》,一式两份,经单位盖章审核后分别交送学校安全办,向所在地管辖派出所备案。

 

第九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所用钢瓶由供应点统一提供,负责(联系)换气安装、定期检验等工作。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和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业。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定期进行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优先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得到实验室负责人的允许,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必要的考核,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在学院备案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

 

第十五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穿着工作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六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标明内容及危害,妥善存放和保管。

 

第十七条互不兼容的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应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不得储存过量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必要时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并在检验有效周期内,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十九条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上海市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地方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立台帐,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每半年检查库存情况并报安全办,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二十条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人员变动须及时更正。

 

第二十一条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正确及时地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为加快剧毒品周转、减少库备,由安全办统筹协调各单位间的相互调剂。使用剧毒品的实验室必要时可申请安装安全监控摄像头记录实验过程。

 

第二十二条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三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十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安全办提出申请,安全办定期回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废弃的剧毒品,应由使用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方案必须报院(系)和安全办审批、备案。无处理能力的由安全办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或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好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