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实验研究场所、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教学实验室、学生研究室、设备仓库、办公用房(以下统称实验室)的安全运行是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明晰学院及各所属单位安全职责,使各级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及监督实施,工作小组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各所属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党政一把手牵头,各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负责人参加,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各单位领导班子中的确定一名成员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分管领导组织成立工作小组,并明确一名安全员协助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学院与各所属单位、各单位与所属实验室每年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所属单位建立本单位安全责任规章制度,明确所有实验房间(包括分布在主校区和其它校区)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要层层签订到房间安全责任人及每一位入驻实验室的人员(含学生)。
第六条 安全人员变动及时反馈并做好相应交接。各级安全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有变动的,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安全责任人变更备案》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备。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绩效考核
第七条 设立安全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学院及各所属单位有专项经费或自筹经费投入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中的隐患整改经费能够落实,学院考虑在年度计划里列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预算,由分管副院长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充分奖励无安全事故单位及个人。对重视安全工作,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无事故奖励办法》,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建立安全事故负面清单。对因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评选和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同时纳入绩效考核负面清单,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巡检自检
第十条 实验室巡检抽检人员要求由党政一把手担任安全工作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牵头,成立包括本单位主要领导在内的实验室安全巡检抽检小组。如各单位有条件,可邀请供应商和设备生产企业专业人员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加入巡检抽检小组。
第十一条 巡检抽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安全责任机制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废弃危险品处理、安全通道顺畅等内容,同时对巡检记录存档等文件进行抽查,具体巡检内容可参照《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2016)》。
第十二条 定期巡检抽检。学院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定期抽检,抽检周期为每个月一次。各单位安全负责人牵头,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巡检,巡检周期为每个月一次,每次巡检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并且要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不定期巡检抽检。开学、寒暑假及重大节日等关键时点,或者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学院与各单位对各实验室进行不定期巡检抽检,形成巡检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在巡检过程中,发现故障问题,暂时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同时做好设备的缺陷记录。对于巡检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除如实记录上报、规范存档外,各单位还需下发整改通知书勒令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有整改报告并存档。
第十五条 有关实验室安全巡检详见电院内(政)[2016]17号-《电院关于建设实验室及办公用房长效巡检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环境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确保安全通道通畅。安全通道是发生紧急情况时,用于专门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特殊情况才能使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便打开或堵塞,安全工作小组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楼梯口等安全通道通畅。
第十七条 每个实验室门牌必须张挂安全信息牌,信息牌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以确保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联系到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学院所有房间(涉密除外) 的钥匙需交学院备用,各单位也应留存各备用钥匙,由专人管理,详见电院内[2016]16号-《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房门钥匙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各所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提示牌以及应急处理方案,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处。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确保用水、用电、用气、用火和试剂使用安全,定期清理杂物与废弃物,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院委派专人维护实验室安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定全院范围内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对象为单位所有人员(含进修、培训、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计划开展师生安全教育与培训,认真阅读《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组织师生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并发放合格证,鼓励师生参加安全知识竞赛。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责任人和分管人要在多个场合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如:张挂实验室安全宣传画、标语、安全提示等。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单位及实验室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可参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需要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凡是开展师生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等均需有记录,并存档。
第七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各单位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责任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或呼救。发生安全事故时紧急联系有:
匪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校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54749110
紫泰物业24小时值班电话:34205003
后勤物业24小时值班电话:34206979
徐汇校区24小时值班电话:62932300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事故者,必须提交事故报告并及时要求相关实验室和责任人整改。对于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事故定级及其处理程序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4月16日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由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学校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