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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导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数:3333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与环保”)的管理水平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与环保意识,保障教学和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沪交内(实)〔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为规范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导组由12~15名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强(弱)电、生物环境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兼秘书)各一名,负责安全与环保督导工作的安排与落实。督导组专家由各单位推荐,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督导组专家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督导组专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与实验室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或实验室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安全与环保素养;

 

(二)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督导组专家连续6个月不参加督导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本聘期内的督导工作,应退出督导组。可由相关院(系)推荐与该专家专业领域相近的其他专家,经学校审批后增补进督导组。

 

第五条督导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安全督查 通过对校内各单位日常安全与环保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安全咨询 对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建设、安全与环保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安全评价 参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活动的评选和评比。

 

第六条督导组应在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并报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备案,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每月与督导组进行一次工作例会。

 

第七条督导组的检查以小组形式进行,督导组专家参与检查的频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每人每月两次。

 

第八条督导组专家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并对隐患拍照留存。应在安全检查后二个工作日内向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提交督导报告,由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被检查单位应配合督导组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并解释相关质疑。如督导组现场发现危险操作,被检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实验并整改。

 

第十条为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工作经费,并对督导组专家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参与督导工作量发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