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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数:3333

(2016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师生医护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系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简称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我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安全管理工作,由使用特种设备的相关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经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批准后使用单位可代表学校至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安全办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特种设备验收时,使用单位应查验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存档。  

第六条属于特种设备的气瓶只能通过社会租赁的方式获取,不得购置。使用单位应向在安全办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租赁服务单位租赁气瓶。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电梯由基建处会同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电梯安装的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八条在安装新购置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使用单位或安装管理单位应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提交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使用单位或安装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登记与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结束后,使用单位或安装管理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三十日内,持施工单位办理的检验合格证,至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获得使用登记证并向安全办备案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使用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基本建设工程中的电梯在安装和验收结束后由基建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向安全办移交电梯相关资料。安全办在电梯使用单位确定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在校外安装使用的,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安装地申请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并在安全办备案。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急救援及演练、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的使用且其期限超过一年时,使用单位应到安全办备案,然后至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停用期间,不进行定期检验。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如需再次使用,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并至安全办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经专业检测机构或学校组织的专家组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经批准后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至安全办备案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由不同单位共同使用的,共同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楼宇物业单位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落实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共同使用单位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共同使用单位共同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更新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登记表》(附件1)并报安全办备案。未统计上报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维保、维修和检验检测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校验和维护保养,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逾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持施工单位出具的自检报告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验收检验,验收合格后至安全办备案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署,其中电梯的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安全办与维保单位共同签署。电梯的维修和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和改造合同由使用单位、安全办与维修单位共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电梯除外)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验费及维修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电梯相关费用包括维保费、年度检验费、维修费等。除国际化办学学院、金融、经济与管理类学院、继续教育类学院楼宇以及后勤服务用房的电梯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外,其余单位的电梯费用由学校承担。因违规使用造成电梯损坏的,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按规定审验。  

第二十四条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者,应及时至安全办备案。对证书失效或不再从事原作业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至安全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审核入账、档案管理、组织检查、演练及培训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技术档案(见附件2)。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沪交内(实)〔200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