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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25 浏览数:3333

第一章

 

第一条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开放共享、服务创新,提高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指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如因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应书面向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以下简称“资实处”)提出申请,并由资实处会同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包括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在内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指导,推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资实处与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我校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共享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的监督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院(系)、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共享管理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开放共享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鼓励各单位将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按地方或有关部门规定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平台以及地区间的协作共享平台。

 

第九条对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

 

第十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使用与维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实验技术能力和开放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对分析、测试等开放服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国家有资质要求的,应积极组织申请相关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为保证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可持续性,开放共享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制定公开透明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财务计划处和科研院备案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服务收入由提供服务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实验人员培训、共享系统维护、实验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十四条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五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事故,由过错方按责任分担原则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四章评估奖惩

 

第十七条学校组织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估,进行分类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对开放共享效益高的单位,学校在实验岗位设置、仪器设备购置或更新、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开放共享效益差且仪器设备使用率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调拨设备,并从严审批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